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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州、县政府领导是政府系统抓督查落实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政府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带头抓督查,又要负责督促和协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各项落实工作。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和分管工作范围开展督查,逐项抓好落实。州、县政府在制定决策、部署工作的同时要对督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到决策与落实并重。政府督查室是政府授权开展督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的督查业务。各部门是决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应自觉接受政府和政府授权机构的督查。

  (三)建立完善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1.立健全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州、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落实情况报告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所负责和分管工作落实进展情况。下级政府要按要求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落实工作的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情况,由州人民政府上报专题报告。对各县政府、州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查、搜集整理并实事求是地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2.建立政府督查统筹协调制度。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活动方可以政府名义进行。凡需要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在年初和年中向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计划和方案,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临时提出以政府名义进行的督查,有关部门应提出方案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报批。需要向政府报告的,应以督查领导小组的名义报告。

  3.完善分解立项和跟踪督查制度。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州、县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政府督查室要立项督查。对上级和本级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跟踪督查;对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督查。

  4.完善督查联系制度。加强政府督查室与党委督查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州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州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涉及工作的有关领导和部门参会,专题研究贯彻督查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报告工作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内部的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加强政府督查室与党委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对一些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重要督查工作,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加强与人大、政协相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介等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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