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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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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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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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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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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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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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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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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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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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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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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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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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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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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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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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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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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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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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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