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