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 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