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检查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人员。工商部门要主动与药监部门商定检查方案、检查安排表(包括检查目标、检查时间、检查人、会合地点、交通工具等)。工商部门要做好所属工商所检查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实施现场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共同确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并共同实施现场检查。
(六)研判处理。对被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行为的化工类企业,药监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研判意见,并送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参照研判意见作出依法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最后将有关情况通报药监部门。
三、检查内容
药监部门重点检查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和光学异构体),工商部门重点检查企业登记事项。药监部门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工商部门使用日常检查表格。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在2008年7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工类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并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省药监局和省工商局。
(二)国家八部委明确这次检查要建立平行调查发现机制、平行通报机制、联合查处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各级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共同做好化工类企业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对化工类企业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统筹现有监管力量,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主动联系,全力以赴地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四)省药监局、工商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督导。
(五)各市按国家八部委的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作出了共同检查部署的,可按本市方案继续进行。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药监局、省工商局联系。
附件: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