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
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8〕90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尤其是化工领域的兴奋剂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门《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我省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职责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我省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并分别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负责收集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报。
各市药监局和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检查工作。药监部门提出检查研判意见,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化工类兴奋剂的专项治理情况,各市定期上报省工商局和省药监局,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二、组织检查
(一)建立联系方式。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切实加强联系,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重点企业名单。在工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化工类企业名单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按照“可能存在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原则,共同确定重点企业。
(三)重点企业须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重点企业按要求限期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对曾经或正在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对从未生产销售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