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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财工〔2008〕556号)


周瑞玲、李穗华: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周瑞玲、李穗华为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周瑞玲为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周瑞玲(注册证号:44000726)、李穗华(注册证号:44000727)、蒙美霞(注册证号:44000250)、潘慧萍(注册证号:44000251)、陈漪莲(注册证号:44000234)、李雄杰(注册证号:44000249)、张乐(注册证号:44000178)、郭简(注册证号:44000177)、颜旭萍(注册证号:44000773)等9人为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498-1房。

  六、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广州钲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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