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补助优先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困难家庭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6、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持优先制度。在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对农村独生子女贫困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贫困家庭优先贴息。实施移民搬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享受移民搬迁扶贫的各项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
7、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优先制度。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政策
8、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制度。乡级人民政府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为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所需经费,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每户每年各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13元,其余部分由乡级政府承担。
9、实行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独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的父母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所需经费,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每户10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1400元,其余部分由乡级政府承担。
四、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10、实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11、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农村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