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行标准化作业,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量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于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黑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流向等相关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使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黑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长期通行证。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车容整洁,杜绝沿途撒漏,确保文明行车。
(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运输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价格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黑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黑河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委托黑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下列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据《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第8号令)第
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袋装水泥用量依法处以每吨三十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