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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城市城区内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下同)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照一定比例成分,在搅拌站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亦称为商品混凝土)。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黑河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黑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经委、建设、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商务、审计、税务、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黑河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黑河市城市城区内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章 生产运输使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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