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公共安全的重大变更。
第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
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后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拟变更的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变更缘由、技术方案、变更的影响分析、投资变化分析、相关勘察设计图表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技术方案必须经多方案比较论证(尤其是与原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利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应按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
第十二条 特别紧急情况(涉及工程抢险、重大或特大事故处理等)下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但应在事发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完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办理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应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