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
各市发改委、水利局,义乌市发改局、水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相关的规定,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其余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通过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挡水、泄水、引(输)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泄水建筑物消能型式改变。
(二)大坝防渗设计方案重大变更。
(三)挡水、泄水建筑物地基处理方案改变或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更。
(四)大坝安全监测项目或重要监测断面的布置发生重大变更。
(五)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更新改造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
(六)重要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