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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三)新购车辆装修规定。新购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再进行二次装修和增加配置,因所购车辆基本配置确实不到位或不便正常使用的,装修和增加配置费用每辆车不得超过1万元。

  二、购置审批管理

  (一)购置标准车按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06〕1号)规定办理。

  (二)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规定标准以外即超标准车辆的,定编单位一律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非定编单位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省级以上部门实物配发或规定车型并全额安排购车资金的,必须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按程序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文件中规定配备的超标车,使用单位必须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查后转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中央、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非生产性载客汽车报省国资委审批;州和县、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非生产性载客汽车报州国资委审批。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凭国资部门批准意见核发车辆配备通知书,州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凭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车辆配备通知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在楚所有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一律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实行统一公开招标采购。

  三、违纪责任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一律作没收处理,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违纪责任。

  (一)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或虽经批准但未参加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擅自购车的;

  (二)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三)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车辆供领导乘坐的;

  (四)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购买小汽车供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乘坐的;

  (五)从企业和个人名下弄虚作假将小汽车过户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六)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小汽车或摊派资金购买小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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