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对于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0号)规定,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从快办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投资计划原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