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省财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在行使审批权和登记权时,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强制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接受有偿服务,加入各种协会和订购报刊杂志。
十八、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和破坏我市发展环境和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建立和完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定期进行运行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市统计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指导,做好有关统计数据的衔接。
二十、强化激励机制。自2008年起,全市每两年都要对市、县(区)纳税50强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排序、公示,评选出明星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对被评为全市纳税前10强、明星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奖励大会给予重奖。增加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十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专业化协作,尽快做专、做精、做强、做大;要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
二十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成果,宣传纳税大户、明星企业的社会贡献,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