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环保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投资项目,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帮助企业、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争取各级政府环保资金支持工作。
十二、落实创业扶持措施。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条件。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国家、省、市扶持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政府要适当给予补贴或补助。劳动就业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有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对符合《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贴息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7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由市融通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发放。
十三、支持技术创新。各级政府要在现有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中适当确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比例。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加强质量技术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计量标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为企业培育名牌产品、免检产品。
十四、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县(区)政府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免检产品、国际专利的中小企业,市政府将适当进行奖励。
十五、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配套项目,可以享受同级财政的无偿资助或者贷款贴息支持,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简化手续,减少程序,采取“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重点搭建信息网络、项目开发、信用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法律支持等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服务。政府资助建立的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实行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发挥其自律、服务、沟通和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