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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五、实行税收鼓励政策。税务部门要依法用足用好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洗煤项目),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第三年分享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扶持;前两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0%、15%、2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返还企业,扶持发展。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2009年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优势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也要视财力情况,依法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资金。

  七、完善政银企保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银企保项目对接会,解决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银企保三方增进了解,加强合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深入企业了解实情的基础上,每半年向金融部门推荐一次财务制度健全、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八、改善金融支持环境。金融部门应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投放重点之一,每年信贷投放额度不低于新增贷款的30%。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资金贷款要求,并根据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担保、抵押物标准上适当给予倾斜。

  九、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对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财源建设等项目,各级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逐步增加财政担保资金,用于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能力。尚未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建立起政策性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实际问题。政策性银行与地方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促进担保机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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