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缴税金;
(十)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一)依照欠税公告办法,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5]69号)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对欠缴税款进行公告,敦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欠税。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市局确定的分类标准,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陈欠税款进行分类确认:
(一)常规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流动资金遇到阶段性困难,经过努力可以清缴入库的欠税(包括准非正常户和认定不满一年的非正常户的欠税。这部分欠缴税金继续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和清缴,并纳入基层局当年的清欠考核指标)。
(二)非常规欠税。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非常规欠税:
1.关闭企业的欠税: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已正式公告破产清算或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2.空壳企业的欠税:原企业虽然存在,但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制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且改制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等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对外债务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3.停产企业的欠税:截至统计期的上二个年度以前停产企业的欠缴税金;
4.搬迁改造企业的欠税:截至统计期的上二个年度以来处于搬迁改造中,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或处于试投产阶段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5.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6.法定代表人已被司法部门批捕,等待判决或已判决服刑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7.已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清算或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的欠缴税金;
8.因税收政策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等原因(超出税收政策规定的定率、定额或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形成的欠缴税金。
(三)查补欠税。稽查局或稽查局已转入各主管局的查补欠税、滞纳金;
(四)评估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纳税评估后,补充申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
(五)失踪纳税人欠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踪纳税人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