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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07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08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将2007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并依法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但纳税人应按先填报第四季度申报表,后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申报。

  四、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五、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选案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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