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市的纳税人在进行2007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和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新版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新申报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较原申报表有了较大的改变,逻辑关系更为严密,涉及政策更广,填报难度更大。为此,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将2007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并依法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但纳税人应按先填报第四季度申报表,后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申报。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自行计算和调整2007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2007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上门申报时需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并于申报的同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汇缴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汇总申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