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质量,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亏损无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