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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年度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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