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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同意减免税的批文后,再向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2)退税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减免税批文的原件、复印件;
  (4)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由产权转让人在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向国土房管部门递交产权过户申请后,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城镇房屋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行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对个人在2006年8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6年8月8日(含当天)之前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六、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64号)、《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31号)第一条第三款、《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633号)予以废止。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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