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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个人住房出售、购买时间和自用起始、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三)减免税待遇的申请
  房屋产权转让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应先向原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政策性减免税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批文后,再提出退税申请。申请政策性减免税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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