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8〕139号)
为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稳定,根据《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的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条例》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发布相应的通告。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含学生宿舍)、办公、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划定,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落实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9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四、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非专营销售点严禁销售各类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