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核准咨询(或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报告时,应同时填写《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表》。
第七条 投资项目提交节能专篇的环节:
(一)审批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初步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篇(章)。上报文件应包括节能和合理用能内容;
(二)核准类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上报文件应包括节能和合理用能内容;
(三)备案类投资项目,备案报告的“资源和能源耗用情况”中必须附节能分析篇(章)。
第八条 节能专篇编写由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咨询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能耗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科学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工作。咨询机构必须对投资项目节能专篇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品种类型、能耗指标;
(二)项目遵循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包括标题、批准号、具体的指标值等;
(三)项目选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宁波市制定发布的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四)分析能效指标、单位能耗的国际、国内同业比较等。
第十条 节能措施专篇(章)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采用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及其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二)余热、余压和释放可燃气体等利用;
(三)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优化设计;
(四)照明、空调、热水、中水回用等节能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结合现有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原则上不另设审批环节,不延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工作时间。需委托评估机构提出评估意见的投资项目,评估机构应在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