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 2007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发展改革系统负责,更新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经委系统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的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及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和发布的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二)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合理用能标准、技术导则等规定的合理用能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五条 投资项目能耗达到下列限额之一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一)年综合耗能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投资项目;
(二)新增电力容量超过1000KVA的投资项目;
(三)年耗水量50万吨以上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能耗在上述指标限额以下的,按现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由相应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