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
(三)当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3个时,需重新发布公告。
(四)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经市重点招标办重新备案。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应当到市重点招标办登记。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回避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全国或华东三省一市)的方式提交。汇款人名称应当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应当在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违反上述规定骗取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