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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采购合同估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技术简单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采购项目,招标人应采用技术标合格制评标,选择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不统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60%-90%,技术标的权重为10%-40%范围之内(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并不得大于6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服务费报价应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合理浮动,不得恶意报价,无序竞争。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5分的资信业绩分;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10分的资信业绩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人不得设置资信业绩分。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八)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邀请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九)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资格预审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依法重新招标的项目,不得对投标人重复收费。
  (十)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十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经市政府协调会议明确,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应遵守下例规定:
  (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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