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助(奖)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费、杂费减免不能计入助(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全年教育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教育收入净额的5‰;全年总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机构获得政府有关教育培养补助经费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9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经营支出不能独立核算且经营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教职工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总培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数,系指每年的平均学生总数,计算公式:(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各类学生人数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按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基建、食堂、住宿以及接送学生交通费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支出,包括占用资金利息;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投资回报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系指民办学校培养一个学生一年所需的合理费用支出,即民办学校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学生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平均学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