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按5%计算。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暂定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图书资料10年;交通工具10年;其它有关设备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取中值计提。(但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其应计提的折旧,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本期学生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教学能力利用率确定。本期教学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教学能力÷设计教学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确定。但本期教学能力利用率超过100%,一律按100%计算。
第十五条 国有民办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购置费按不同对象确定: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按第十三条规定计提折旧;设备购置费和大修理费按学校前三年购置费年平均数分别列入当年设备购置费和大修理费。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长期待摊销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七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