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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民办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 民办教育定价成本分为国有民办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和非国有民办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其中:国有民办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建筑物及设备购置费和财务费用等五部分构成;非国有民办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等五部分构成。
  第七条 工资福利支出系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费补助以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7部分费用构成。
  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系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等。其由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12部分费用构成。
  第九条 日常公用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不包括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出国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和其它公用支出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系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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