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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价调〔2008〕3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规范宁波市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宁波市民办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教育单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和技校等教育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系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民办教育举办单位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民办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凡与学校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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