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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准入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得高于50个;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的基本条件。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既要积极有序推进,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要求。对第一批试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三、监管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中小企业服务、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动态监控、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人行系统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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