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山西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收据收取预售房款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严格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必须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对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以票管税,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开发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行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对不能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地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7%。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传递、反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注册登记到开发产品的计划立项、项目实施、预售批准、竣工决算、产权转移等环节的跟踪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七、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或不正当履行规定职责造成漏征漏管和少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