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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十)武清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武清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移交资产
  移交学校占用的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经办学企业和接收区县共同核定后,按照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办学企业承担,其他未尽事宜由农垦集团与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商定。
  三、移交学校经费
  移交学校的经费以2008年经费支出预算为基数。从2009年起,基数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基数外新增部分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移交人员待遇
  学校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后,移交人员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退休费标准重新核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对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办学企业统一实行住房货币补贴时,移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办学企业解决。
  五、移交前教职工工资差额补助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5号)精神,学校移交前,其在职教师的工资或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与统筹外项目补助之和,低于所在区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农垦集团予以补发,以移交工作完成之日差额计发。企业补发的经费,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工作要求
  移交学校涉及的编制、资产、人事关系等,由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学校移交工作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核定、人员资格审核、在职移交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测算、移交协议协商签订等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人员平稳移交。
  七、移交时间
  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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