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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79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不同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学校和人员
  移交学校为农垦集团所属国有企业在办的但尚未移交和已经停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共14所。其中,在办的未移交学校6所,停办学校8所,分别坐落在本市8个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现状成建制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此次移交人员是符合市教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津教委人〔2005〕8号)规定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退休教师、退休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移交人员审核工作由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及办学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移交的学校、人员和接收的区县为:
  (一)北大港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大港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工农联盟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潘庄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宁河县人民政府管理。
  (四)里自沽农场子弟学校、大钟庄农场子弟学校、黄庄农场子弟学校及3所学校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宝坻区人民政府管理。
  (五)塘沽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塘沽区人民政府管理。
  (六)军粮城农场子弟学校和东郊农场子弟学校,将退休人员移交东丽区人民政府管理。
  (七)杨柳青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八)红旗农场子弟学校、红光农场子弟学校及2所学校的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九)曙光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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