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信贷总量稳定增长
(一)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对支农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实体经济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合理增加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2009年信贷增量高于2008年,贷款增速高于全国水平。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直贷项目。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审贷进度。利用贷款转让、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快贷款周转速度。
二、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四)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项目、中小企业、“三农”、助学、就业、出口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限制对高耗能和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增加对重点工程项目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和贷款审批工作,抓紧重点项目贷款投放一批、审核一批、储备一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协调,积极搭建项目融资平台,组织银团贷款。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