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送达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8〕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开始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们在太原市、晋城市、晋中市等3个市局进行了试点,其余各市局也选择一个县区局进行了试点。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3万余份。为了做好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及送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自觉性。
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提出开具要求,地税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增强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自觉性,要根据2008年1--3月份,既是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期,也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集中开具期的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采取得力措施,按时开具完税证明,及时送达纳税人手中。
地税机关对2007年扣缴义务人已实行了明细申报的,必须按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并送达完税证明。对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通过系统开具机打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扣缴义务人未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开具手工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机打版和手工版票据,各地应按照《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后,各地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地税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多种方式,但无论采用那种方式,一定要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到纳税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