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3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送温暖帮扶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给各级总工会用于送温暖帮扶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帮扶对象为纳入各级总工会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大病、重病、严重伤残,医疗费支出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
(四)遭受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款物及临时性生活帮扶;
(二)就医帮扶;
(三)子女就学帮扶;
(四)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发生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场地建设;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