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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安监总局公告2008年第24号)等国家标准制订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的要求,实施“样板工厂”、“样板矿井”、“样板站段”、“样板学校”和“样板岗位”等示范工程。2009年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达标率50%以上。(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分别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以企业安全设备更新改造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设备装备的安全运行。严把企业生产设备安全关,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完善生产设备安全自动防控系统,提升设备安全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分别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有关企业负责实施)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做到内容、标准、措施、进度和责任“五落实”。全面启用“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分别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有关企业负责实施)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交通运输、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结构优化调整,推动资源整合,制定强制措施和扶持政策,巩固和夯实高危行业(领域)本质安全保障基础,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全面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2009年底前,全市县道6米以上高路堤的危险路段和通客车的乡村道重点危险路段安装1000公里防撞护栏;增强“村村通”安全保障能力;基本解决农村客运高峰时段超载等安全隐患。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建设瓦斯治理示范区县和示范矿井,实现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覆盖90%矿井、90%工作面;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消防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设施安装完成2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完成30%。强化建设施工“三落实”(落实安全专项措施经费、落实安全专项措施方案、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完成20%。深入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两防”整治活动;加强库区和支小河流船舶的安全监管;水运交通船舶80%客渡船完成标准化船舶改造。非煤矿山70%的企业实现机械化开采。烟花爆竹生产30%的企业实现机械化作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社会消防体系、火灾隐患整改体系建设。全面贯彻《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定检率达到80%以上。同时,切实加强民爆器材、市政设施、学校、农业机械、石油、冶金、有色金属以及尾矿库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分别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有关企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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