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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http://wssw.szds.gov.cn/12w)办理。网络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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