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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
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8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定于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上述《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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