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66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精神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09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0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7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