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农发[2008]48号 2008年5月27日)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统一安排,从2008年6月1日起,省级单位公务消费分批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为了在我办推行公务消费公务卡结算,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现将《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银行贷记信用卡。
第三条 资金计划管理处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发放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和小额转帐支付方式(单笔业务支出1000-10000元)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培训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职工应尽可能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光大银行规定每月的1日为出帐日,20日为到期还款日。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确定办机关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作为我办的公务卡代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