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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粮食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数额(1.1亿元)和76个产粮大县(市、区)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二)非扩权县(市、区)粮食直补总额的确定

  非扩权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数额由设区市根据省分配各市的资金总额,按照省对市资金分配原则、计算方法确定,以保持全省政策导向的一致性。

  四、对农户补贴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

  (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粮食直补面积和县(市、区)粮食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农户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粮食直补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县(市、区)粮食直补总面积确定。

  (三)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地面积内,根据补贴的区域范围确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的补贴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补贴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核定。

  五、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兑付

  (一)补贴资金兑付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各地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以村为单位,对补贴标准、核定到户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额等主要政策和内容张榜公布,取得广大农民的认可。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补贴资金原则上在6月20日前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不准抵扣任何款项。

  (二)乡(镇)财政所向农户兑付粮食直补资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或存折(存单)的形式,个别偏远地区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继续坚持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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