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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8〕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太原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及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晋国税发[2007]178号)规定的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上述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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