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在全省8个州、地、市所属 46个县4186个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乡村医生是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农牧区非营利性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给予的补助,统称为乡村医生工作补助。
2、补助原则及标准。
(1)补助原则。人员合同管理,明确职责目标,定期考核发放,卫生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
(2)补助标准。西宁及海东地区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6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 44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5000元;六个民族自治州在原有每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助5000元,达到每村卫生室每年 6000元,作为对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
为了激励乡村医生努力学习卫生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专及以上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增加个人补助 1000元。同时达到两个条件的,按一个条件给予补助。
3、补助方式。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由基础补助、绩效补助构成。基础补助是指对乡村医生补助中的保底部分,占乡村医生补助的60%。获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专业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增加的个人补助纳入基础补助范围。绩效补助是指根据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绩效考核给予补助的部分,占乡村医生补助的40%。
4、补助发放办法。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花名册,由县级财政部门为每个乡村医生建立银行卡(折),实行一人一卡(折)制度。基础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补助部分待卫生部门每年两次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结果,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
5、补助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1)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州(地、市)、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专项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照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省财政承担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70%,州、县级财政承担30%。今后调整补助标准、增人等新增支出由各地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