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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法院网发布信息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法院网发布信息的规定
(陕高法[2008]82号)


  经院领导批准,我院所属的原陕西法院网已于近日正式加入中国法院网(地址:http://sxfy.chinacourt.org/),成为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并由政治部宣教处负责管理。为进一步加大对本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网站管理,严格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内成立网站编辑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任编委会主任,宣教处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编委会委员。编委会下设编辑部,负责全院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信息的审查,并确定一名同志为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工作。

  第三条 以下内容的文字信息、新闻报道和图片均可在网站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等活动的信息;

  2、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工作会议、院党组和院内其他重要会议的信息,工作总结和报告,《陕西法院工作快报》;

  3、本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4、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信息;

  5、法院改革以及《陕西法院工作简报》、《三秦审判》的有关内容;

  6、有关全省法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7、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先进典型的报道;

  8、院领导和其他人员的理论研究文章、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

  9、各部门认为比较重要的工作信息;

  10、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信息,应充分考虑新闻性,尽量避免公文化和程式化,并注重时效,一般应在重要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网站提供。

  第五条 信息的审查

  本规定所列信息,须按照以下程序经审查后,方可对外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活动的信息,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工作会议、院党组和院内其他重要会议的信息,本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及讲话,工作总结和报告,《陕西法院工作快报》,均由办公室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特别重要的内容,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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