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争取支持,加强沟通,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在做好法院内部工作的同时,多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突出宣传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宣传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法官助理的岗位和职责,增强对法官助理职业的社会认同,努力营造一种支持、配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2008年4月30日
附件一:
法官的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或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2、审阅和审核案件诉讼材料;
3、组织、参与或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4、主持或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作为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案件,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5、主持或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
6、主持听证、调解,对法官助理主持的庭前调解进行审核确认;
7、依照规定制作、审核和签发诉讼文书;
8、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
9、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附件二: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0、办理排定案件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1、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出席庭审时,协助法官出示、播放、宣读、传递证据;